經過了2星期的等待, 終於在23日收到電話, 叫我去取貨.
由於olpc的LCD是新技術, 在陽光下仍能清晰可見, 而且解像達1200×900, 非常適合作電子書.
這olpc是買來作電子書用途.
Blog of Wan Leung (Chris Wong, wanleung)
本會已經決定, 對日本光榮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コーエー・光栄・KOEI、東証1部9654)大航海時代Online營運小組, 於2007年11月28日做出的以日本國外玩家為主的大量處分, 且事後拒絕一切交涉與提供相關資料以解釋為何單方面終止契約的問題, 採取依法律途徑爭權的行動, 並追溯該公司在法律上的責任.
至今, 我們得到了遊戲內外各方面的支持與鼓勵, 對此本會非常感謝各位朋友. 這次很遺憾的, 因為日本光榮公司(KOEI)完全不與包括兩位現居日本且並未違規的玩家在內的本會被害者會員做任何的接觸, 一律拒之於門外, 因此本會不得不決定, 以法律途徑來向日本法院徵詢「光榮公司這樣的做法, 是否真的不違反日本國內法(包括日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我們相信, 這個問題不只本會會員本身, 對於尚在進行日本國內網路遊戲的中國, 港澳, 台灣等全世界的網路遊戲玩家朋友們, 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若本會的訴求能勝訴, 當然是最好, 但即使敗訴, 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們, 告訴自己周邊的親友這個真實的情況, 即這次日本法院的裁決結果, 讓大家不要再因為日本營運的網路遊戲而受到這樣的傷害.
這次的訴訟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包括兩位現居日本的被害者在內的本會被害者全員, 對日本光榮(KOEI)公司所提出的訴訟. 另一則是支持本會且現居日本的網友, 因遊戲內的角色名稱取為「Gestapo」, 而遭到日本光榮公司刪除角色處分的訴訟(雖不能證明是否因為支持本會的行動而遭到光榮公司的報復). 雙方的訴訟, 於法律上的爭議點有相似之處, 無論哪一方面, 若能得到日本法院的正式裁決, 都將成為日本首例, 相信這會是深具意義的行動.
<當事者(海外被害者)的訴訟中, 希望得到日本法院判斷的部分>
1. 若日本光榮(KOEI)公司最初就打算禁止大航海時代Online的軟件在日本國外使用, 再加上封鎖海外IP位址等技術, 要作到實際上並不困難, 那麼日本光榮(KOEI)公司是否有義務在這方面作努力, 花費必要資金來構築能夠封鎖海外連線、不接受來自海外的契約與付費的系統.
2. 由日本光榮(KOEI)公司現任社長松原健二先生的雜誌專訪可以看出, 2005年大航海時代Online日本伺服器尚未收費時, 日本光榮(KOEI)公司已明確掌握到有多數來自日本國外連線的事實, 然而官方並未對此現象做出任何對策, 且完全沒有對海外人士表明「本軟件限日本國內使用」的通知, 長達2年以上單方面收受海外玩家的費用, 卻無預警的永久停止遊戲帳號使用權, 這點不但毫無信譽, 且是否不牴觸日本民法中的「債務不履行(即違反交易)」項目
3. 遊戲帳號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的所在, 是屬於營運公司, 還是玩家
4. 此次光榮公司單方面的剝奪玩家使用遊戲帳號的權力, 造成了玩家的財產上, 以及時間上(包括鍛鍊遊戲角色, 以及與光榮公司交涉, 準備訴訟等), 還有精神上的重大損失, 營運公司難道沒有任何賠償的責任, 而法理上必須玩家, 顧客自認倒楣嗎?
<支援者的訴訟中, 希望得到日本法院判斷的部分>
1. 遊戲規約中的條文, 營運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朝著消費者不利的方向去解釋
2. 戲規約上若有「本公司不保證本遊戲的任何服務」以及「對於違規行為的裁量與判斷的權力」的記載, 則營運公司是否就可以擁有「無條件的免責權」以及「無限制的裁量權」
3. 遊戲營運小組對於遊戲中違規行為的裁量與判斷的權力, 到底應該以什麼作為基準, 以及其執法的權力限制到底在哪裡
4. 若營運公司要禁止某些特定用語, 且實際上技術上要做到並非那麼困難, 那麼營運公司是否有義務在這方面作努力, 花費必要資金來構築事先就禁止某些特定用語使用的系統, 而非單方面的無限制擴大裁量權來事後處分, 且不接受任何消費者的說辭.
5. 遊戲中的角色的產權, 或者使用權的所在, 是屬於營運公司, 還是玩家
6. 此次光榮公司單方面的剝奪玩家使用遊戲中角色的權力, 造成了玩家的財產上, 以及時間上(包括鍛鍊遊戲角色, 以及與光榮公司交涉, 準備訴訟等), 還有精神上的重大損失, 營運公司難道沒有任何賠償的責任, 而法理上必須玩家, 顧客自認倒楣嗎?
以上, 希望大家今後繼續對本會支持與指教, 十分感謝.
有意私下聯絡者請寄信至rescue at ben7 dot com這個電子信箱。